遊澳團新規避爭拗

2011-08-04 09:29    發佈者:澳門記者    評論:0    瀏覽:164
內地組團社與澳地接社即起實施合同要點

    【本報消息】近年內地旅行團在澳時現旅遊糾紛,為此,國家旅遊局和澳門旅遊局分別發出通知,由八月一日起,在內地與澳門同時實施《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當中訂出六個明確要求,包括明確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並特別指出在本澳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明確旅遊團團費,倘有自費項目,須註明內容和價格;針對“零負團費”,《合同要點》要求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價格招攬遊客及承接旅遊團;反對脅迫遊客購物,亦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

    合同要點六要求

    在今年內地與澳門旅遊工作磋商會議上,內地與澳門旅遊主管部門交流並磋商了合作加強規範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的具體措施。為進一步提高旅遊服務品質、促進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決定推行《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合同要點》從六個方面要求內地組團社與澳門地接社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做到:

    訂吃住行遊購娛

    一、明確雙方名稱、經營許可證及聯絡方式。

    二、明確組團社領隊和地接社導遊相關資訊。

    三、明確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並特別指出在本澳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

    四、明確旅遊團團費包含項目、支付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倘有自費項目,須註明內容和價格。

    不得低成本攬客。

    五、明確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組團社須取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遵守《旅行社條例》,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強調領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遊客購物,如發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禁脅迫遊客購物

    六、明確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地接社須持有澳門旅遊局發出的牌照,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地接社導遊必須具有澳門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在遊客抵達澳門時,須及時派發符合法令規定的行程表;地接社及導遊在接待旅行團的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第42 / 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 / 98 / M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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